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6 18/9/2006

 

教育兒童何須體罰

 

彭雪輝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位家長的來信,內容關於教師是否可以對學生施行體罰,並對於近期一些體罰兒童的事件表示關注,希望藉此了解香港有關監管教師體罰學生的法例。

 

首先,雖然普通法容許家長及教師 (以代替家長或監護人的身份) 能以「合法糾正」為由向子女或學生施行合理程度的體罰,惟我們必須小心何謂「合理」。按照過往案例,「合理」是一個整體的概念,當中包括家長或教師施予懲罰的形式、懲罰本身的時間,乃至兒童的歲數、心智發展及行為特徵等,都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縱然如此,本港其實早於1991年已立法明確禁止教師對學生施行體罰。根據教育規例 (香港法例第279A) 58條訂明,任何教員 (包括校長及老師) 均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如違反此規例,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1年。

 

近期有一宗較轟動的體罰案件,當中涉及一位女補習教師,因一名10歲女學生未能於兩日內完成功課,故以間尺每日責打該女生的手掌達100下。因此,東區裁判法院於20066月裁定該補習教師兩項襲擊罪罪成,但鑒於她只是出於「恨鐵不成鋼」的心態而犯案,其出發點是希望盡力教好女生,故只輕判罰款港幣2000元。由此可見,本港的法例是絕不容許教師體罰學生。

 

事實上,體罰並非教導學生的最佳方式,所以教師應以循循善誘的方式,耐心地向學生作出勸喻和教導,並應顧及學生的感受,使學生的身心都得到健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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