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25/9/2006

 

上市公司監管存漏洞

 

黃嘉錫            執業律師

 

近月接連有上市公司及證券行爆煲,令投資者及金融市場關注到,香港公司的管治水平是否存在漏洞? 筆者無意深究這個問題,只希望讀者明白,維持治安的警察,不管數量再多,與治安水平的高低是沒有必然關係。 換句話說,有公司管治,並不代表公司不會出事,大家千萬不要將公司管治神話化。

 

香港的上市公司的監管機構證監會已經非常努力提高香港的公司管治水平,特區政府亦在立法工作上加以配合,例如不斷完善公司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以加強對香港上市公司的監管。 不過,筆者認為,立法工作仍有待加強。很多外國企業選擇到香港上市,除了香港金融市場集資容易外,更重要是香港法律沒有規定來港上市的企業,必須在香港註冊,亦即是說,香港的法律,並不適用於規範非香港註冊的上市公司。 假如外國註冊的上市公司出了問題,香港股民很多時都得不到適當的法律保障。

 

筆者希望投資者明白,假如投資一些非香港註冊的上市公司,而這些企業的大部份資產或業務,又是分散在海外,這些企業一旦出現問題,不管是涉及法律訴訟或是公司資產被盜用,投資者都很難引用本地法律,起訴有關上市公司和追討賠償。 另外,即使投資者想引用公司條例168A控告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公平對待小股東,假如大股東非香港註冊公司,投資者根本無法提出訴訟和索償。 筆者認為,如要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大可規定來港上市的外國企業,必須跟從香港公司法及有關條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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