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2 21/8/2006

 

香港判決可在內地執行

 

陳頌源    執業律師

 

最近, 收到一位剛在本港法院獲得錢債判決的讀者來信, 詢問香港判決是否可在內地執行。

 

其實, 本港及內地剛於714日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從今以後,本港及內地商人均可在任何一地執行另一地的判決。

 

但要注意的是, 互認的判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判決必須是從民商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判決;

 

2.         判決必須是依據一書面管轄協議” (即必須指出擁有唯一管轄權的是內地或香港法院) 而獲得的;

 

3.         判決必須是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

 

就算符合以上要求, 法院仍可就以下原因拒絶執行判決:-

 

1.         根據原審法院地的法律, 書面管轄協議屬於無效;

 

2.         判決已完全被履行;

 

3.         根據執行地的法律, 執行地法院對該案享有專屬管轄權;

 

4.         敗訴一方未經合法傳喚或未獲依法律規定的答辯時間;

 

5.         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6.         執行地法院已認可或執行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7.         內地或香港法院認為執行判決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或香港的公共政策。

           

至於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的期限方面, 雙方或一方是自然人的為1年, 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則為6個月。  隨着安排的落實, 將來民商事合同的各方將可選擇以仲裁或訴訟方式去解決涉及兩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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