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28/8/2006

 

略談新界原居民與丁屋賣買 (上篇)

 

鄧厚成    執業律師

 

        最近有讀者來信,話題涉及新界原居民和丁屋賣買的若干事宜。現想借助貴報少許篇幅,簡述一二。

 

        在香港法例中,這三條《新界條例》、《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及《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分別象徵著新界的過去、現在及將來,亦彷彿為「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樸素唯物辨證哲理提供了法律性注腳。

 

        「新界」一詞間接源于一八九八年滿清政府與英國殖民政府簽訂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也只含蓄地將「新界原居民」定義為“其父系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基本法》第四十條亦只概括性地規定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更且缺乏其他條文去闡述該“合法傳統權益”是甚麼。一般認為,該“合法傳統權益”主要包括了丁屋權利。

 

      該丁屋權利可追溯至港府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始施行的「新界鄉村小型屋宇政策」。根據該政策,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可以獲得一生一次興建一棟不超過三層或高於二十七英尺,而上蓋面積不超過七百平方英尺的「丁屋」之權利。根據該政策發出的土地批約或建築牌照,通常都載有條文,限制「丁屋」的售賣或以其他方法轉讓。「丁屋」的業主須向政府繳付額外的地價,才可將限制條文撤銷。因此,購買「丁屋」的人仕宜應首先查核如下:第一、政府是否已向業主發出滿意紙?第二、政府是否已撤銷限制條文並向業主發出有關的同意書或修訂書?第三、若是分層出售的,是否已有共公契約(即俗稱分層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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