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9 7/8/2006

 

撤銷『不公平優惠』

 

彭雪輝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位現已破產的讀者來信,謂他在破產前半年曾還債予其親姊,早前他從朋友處聽聞破產管理官有權把這項「不公平優惠」撤銷,故現在希望了解是否真有其事?

 

就此,《破產條例》的確訂明,如破產人在破產前的兩年內把財產選擇性地償還給其中一位債主,而目的是為令這位債主受惠,破產管理官便有權撤銷這項「不公平優惠」。如果收到還款的債主是破產人的前任或現任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等,他們不僅會被視作破產人的「有聯繫人士」,現行法例更會把這種「明益自己友」的還款假定為「不公平優惠」。如要推翻這個假定,這位債主便須負起舉證的責任。

 

因此,這位讀者的還款會否遭撤銷,要視乎很多因素而定,如破產人只是因為在「受到壓力」的情況下才還款予債主,這便不會構成一項「不公平優惠」。

 

就何謂「受到壓力」,上訴庭於去年Trustees of the Property of Hau Po Man Stanley v Hau Po Fun Ivy & Anor一案中就曾作深入說明。在此案中,當身為牙醫的破產人未能依時歸還其姊妹借給他的150萬元後,後者便向他發信討債,表明不希望這事導致他們的親屬關係因而中斷,這位姊妹的丈夫更數次前往這位牙醫的診所「踢館」。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受到壓力」的意思不僅包括商業壓力,而且更包括破產人受到的道德壓力。雖然這位牙醫的姊妹屬於「有聯繫人士」,但由於他在這位姊妹及其丈夫的行為構成的道德壓力下才作出還款,因此法院裁定這位牙醫是無意作出任何「不公平優惠」,他向其姊妹作出的還款故此亦不須被撤銷。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律師會及撰寫文章的律師絕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