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0 15/8/2006

 

倒瀉翅毋須扣全薪

 

陳潔心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位讀者來信指其姪兒偉明,畢業後到一家海鮮酒樓當待應。一次在晚宴上,不慎把一窩皇油翅倒翻,酒樓經理指责偉明工作疏忽,導致酒樓損失,并引用《僱傭條例》,要扣減偉明當天日薪五百元。讀者詢問酒樓經理是否合理?

根據《僱傭條例》,除個別在《僱傭條例》列明的情況外,一般來說,僱主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工資,並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全數工資。僱主可扣除僱員工資的其中一種情況是,僱員因疏忽、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受損。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惟須滿足兩項條件 : (1) 每次扣除工資以港幣三百元為限以及 (2) 在每一個工資期內,扣除工資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其他僱主可扣除工資的例子包括:僱員缺勤,僱主可扣除相當於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此外,若僱主預支薪金,僱主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此外,僱員可根據法庭已頒發的扣押入息令,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故此,酒樓經理不應扣除偉明當天日薪的五百元。因法例规定,僱主因僱員疏忽而導致的財務損失,每次可扣除數額不得超過三百元。此外,所扣除工資亦不得超過偉明在該工資期可獲工資的四分一。

不過,筆者亦順帶提醒讀者《僱傭條例》中另一條款亦賦予僱主權利,若果僱員慣常疏忽職責,僱主有權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事先發出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故初出茅廬的偉明工作時宜加倍小心,以便安心繼續在崗位上盡展所長。

 

 

本文內容純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香港律師會立場。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任何人士如因文章所載或漏載的資料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律師會及撰寫文章的律師絕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