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5 11/12/2006

 

港人北上工作應辦就業證

 

鄭珣 執業律師

周詠賢 見習律師

 

最近收到一名讀者來信,謂他任職於一家香港公司,剛獲該公司派遣前往其僱主在中國內地的機構工作。他從朋友口中得知在中國內地工作必須辦理就業證,故來信希望了解有關詳情。

 

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就業規定”),下列在內地就業的香港居民應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就業證”)

 

(1)   與内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

(2)   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人員;

(3)   與中國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曆年11日起至12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雖然讀者的僱主為香港公司,但如他將被派遣到僱主在內地的機構工作,而預計的工作期限在一公曆年內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話,根據就業規定,該內地機構應向所在地的地()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為讀者辦理就業證。

 

就業規定亦指出,如香港居民希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需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目前,國家的技術工種範圍包括以下四大類: (i) 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ii) 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iii) 商業、服務業人員;及 (iv) 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合共超過八十個工種。讀者應事先了解他在內地的工作崗位是否國家指定的技術工種,及確認自己是否擁有相關的職業資格。

 

除就業證外,中國政府在稅務、社會保險及暫住手續等各方面亦對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作出了相關的規定,讀者應多加留意。另外,由於各地方部門在執行細節上或有不同,讀者或用人單位應向當地部門查詢有關各項規定的具體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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