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20/11/2006

 

香港離婚判決的效力在內地如何認定?

 

李超華 執業律師

 

香港居民在港訴訟離婚,所得香港離婚裁決效力在內地如何認定?

 

以往,香港與內地之間沒有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安排。20067月,香港特區與內地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但是此項安排只適用於商業合約的糾紛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判決,並且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指定內地或香港特區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即此項安排不適用於離婚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因此,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可以比照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中國內地法院承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事實上,如果是為了在內地再婚,而需要證明申請人已經離婚的婚姻狀態,則無須如上述途徑向內地法院申請承認香港離婚判決,而只需通過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人,出具證明“申請人已離婚聲明書”的委託公證文書,並且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對符合出證程序和文書格式要求的加章轉遞,即可證明申請人的婚姻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公證只能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於離婚判決書的法律效力,仍然要通過有權的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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