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4 13/11/2006

 

追討假日薪酬不計佣金

 

彭雪輝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位讀者來信, 謂他在離開舊公司時的每月工資包括了基本底薪和佣金,他詢問他可否在向舊公司追討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時,把所賺到的佣金也包括在內。

 

根據終審法院本年初在Lisbeth Enterprises Limited v Mandy Luk一案的判決,在計算僱員的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時,佣金是不會被納入工資計算的。在該案中,一位受僱為美容顧問的女士每月的工資包括了底薪和她透過向顧客推銷而獲得的佣金。在離職後,她向前僱主追討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並認為當中應包括她所賺得的佣金在內。

 

就此,終審法院認為,佣金是根據一名員工在工作時的表現而定。假如《僱傭條例》的立法原意是應把佣金包括在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中,當中理應會清晰地提供一個佣金計算方式。然而,現行的《僱傭條例》只說明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應相等於員工每天工作「本應賺取」的工資,當中並沒有提供任何以佣金作計算基礎的方式,但佣金卻只屬僱員「可能賺取」的工資,而非「本應賺取」的工資。雖然《僱傭條例》也有為按件計酬和日薪每日不同的僱員提供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但因該案涉及的佣金乃屬按月計算,故不可被視作日薪,所以法院最終判這位女士敗訴。

 

由於終審法院是次判決涉及到本港數以百萬計「打工仔女」的權益,故政府早前已建議修訂現行的《僱傭條例》,藉以將僱員佣金收入納入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計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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