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3 6/11/2006

 

大廈管委會權力

 

黃嘉錫    執業律師

 

近日收到某業主讀者來信,詢問有關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組成和權力的問題。

 

管理委員會可決定如何行使及執行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及職責,以管理公用部份,如決議維修公用部份、選擇服務供應商、根據工作守則批出合約等。

 

管理委員會擁有計算各業主所需繳付款額的獨有權力。 管理委員會須按照公契確定各業主所需繳付的款額。 如無公契,或公契並無該等規定,則管理委員會須按照各業主所佔的業權份數確定各業主所需繳付的款額。此外,繳款的時間及方式均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若繳付基金的總數,其增幅高於上一段期間的50%,則該總數須由法團會議批准。

 

至於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可由主席隨時召開,如主席不在,則由副主席(如有的話)召開;或由秘書在收到2名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要求後14天內召開,而由發出召開會議通告,至會議舉行當天,期間必須有7天時間。

 

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時的法定人數,須不少於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一半,或3名委員,以人數較多者為準。該等會議須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如有的話)。若主席和副主席同時缺席,則由管理委員會選出的一名委員主持會議。

 

管理委員會會議上的決議可由多數票通過。每一名委員均有一票,若票數相同,會議主持人有決定性的一票。 除可投決定性的一票的權力外,會議主持人並無其他特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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