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13 27/11/2006

 

個體經營或外資企業港人辦報批需公證

 

張永財            執業律師

中國委托公証人

 

  近日有讀者來信詢問有關香港居民申辦在內地以個體經營和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文件事宜。隨著CEPA的進一步落實,在中國內地投資經營的門檻逐步降低,吸引了大批香港居民及香港企業進入中國內地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很多香港居民及香港企業在辦理報批手續時,要了解為什麼要提交經公証的文件:

 

  為了解和核實香港居民及香港企業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中國政府主管部門之商務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在審核香港居民和香港企業在中國內地投資資格時,均會要求他們提供經中國委托公証人公証以供在內地使用的證明文件,主要有公証香港居民的居民身份、香港企業的開業證明、董事或股東資料等。

 

  目前,能夠提供上述公証服務的香港律師有334名,本人籍此機會向大家介紹有關上述公証需要留意的事項。

  

一.個體經營

 

  在CEPA下,香港的服務提供者如希望以自然人身份在中國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該自然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須公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假如屬中國公民,應同時公証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二.外商投資企業

  

  香港企業在中國內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情況下,有限公司須公証註冊證書、周年申報表及秘書及董事資料更改通知書、商業登記證書等;無限公司則要公証商業登記證、商業登記申請書、公司東主的身份證件等。有些中國內地主管部門還要求公証銀行資信證明、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因此,香港企業應事先與中國內地主管部門溝通,根據中國內地主管部門具體要求提交相關文件一併辦理公証文書。如欲向工業貿易署申請CEPA下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還須公証其指定的相關文件。

 

  最後,所有中國委托公証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証文書必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法律效力。沒有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書,不具有公証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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