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載於星島日報A9 23/10/2006

 

註冊商標屬地域性

 

俞海            執業律師

 

最近收到一位讀者陳先生來信,謂他的商標已經在中國獲得註冊,他問此商標是否在香港有效?

 

根據基本法,香港實行一國兩制,而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條訂明特區政府得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護知識產權。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和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不同和獨立的。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只能在中國受到保護,同様地,在香港的商標註冊只能在香港受到保護。香港的商標制度屬獨立的體制及只提供地域性保護,商標即使在中國或世界其他地方已獲得註冊,一般來說是不會自動在香港受到保護。

 

故此,即使陳先生的商標在中國已經獲得註冊,陳先生仍需要在香港根據《商標條例》(559)申請註冊以確保商標在香港獲得保護。

 

商標一經註冊後,商標擁有人就該商標名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享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假如有人未經商標擁有人的同意在有關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註冊商標,商標擁有人可根據《商標條例》採取法律行動。另外,就侵犯註冊商標採取法律行動時,商標擁有人可要求法院向侵權者發出禁制令,要求侵權者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向商標擁有人賠償他的所有損失、交出因侵權所得的利潤或將所有侵權貨品交付給商標擁有人或法院所指示的其他人。

 

由於商標註冊是地域性的,如侵權行為在中國內地發生,商標擁有人應按照內地法律要求行政處理或採取法律行動。如侵權行為在香港發生,商標擁有人應立即向香港海關舉報或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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